洛阳一起非法集资案终审宣判,非法集资5亿多元

     2014-12-18 15:48 阅读: 载入中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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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近日,我市一起非法集资案终审宣判,河南信昌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信昌源公司)10余名负责人获刑,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中石被判处无期徒刑,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,罚金人民币400万元。

  截至目前,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判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23起。

  案情回顾:非法集资5亿多元,10余名被告人涉案

  法院审理查明,2009年4月29日,被告人沈中石、吕颖辉注册成立信昌源公司,先后在高新区、涧西区、老城区、西工区、偃师市、伊川县、孟津县、洛宁县、嵩县、栾川县、新安县、宜阳县和汝阳县共13个县(市)区设立分部(分公司)。

  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存款业务的情况下,信昌源公司面向社会吸收资金,以1%至1.6%的月息承诺到期还本付息,并以3%的月息对外发放贷款,从中赚取利息差。

  自2009年8月至2011年12月案发,信昌源公司及其分部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5.3亿余元。2011年下半年,信昌源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、兑付困难等情况,但该公司负责人在明知可能发生无法兑付的情况下,仍然继续对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

 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,法院认为,被告人沈中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,数额巨大,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,并在成立信昌源公司过程中,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集资诈骗罪,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。根据涉案情况,其他10余名被告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等。

  法官说法: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

 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,法院做出判决:被告人沈中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,集资诈骗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,罚金人民币400万元。其他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,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被处以罚金;部分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,免予刑事处罚。本案已经冻结、扣押在案的赃款、赃物,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;本案未追回的赃款,依法继续追缴。

  昨日,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,截至目前,全市两级法院依法判决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23起。对此,法院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利用法律手段和措施,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。

  那么,究竟什么是非法集资?我们在生活中应该如何识别它呢?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张法官表示,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(不特定对象)筹集资金。在我国,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需要有关部门批准,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均属非法集资。

 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,承诺高息投资回报成为一些犯罪分子的诱饵。张法官说,非法集资因触犯了刑法,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。

  法官提醒:高息诱惑多是陷阱,请谨慎投资

  张法官说,非法集资危害很大,由于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,任何一个项目投资失败,都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,一旦资金链断裂,投资人很可能血本无归,破坏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。

  对此,大家今后在投资时,一定要多核实各个公司的相关资质及经营范围,查看相关法律,收集相关信息,向有关部门咨询,不要抱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。

  另外,大家需要注意的是,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,高息诱惑往往是不法分子设下的陷阱。

  张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

  不要对非法集资抱有幻想

  天上不会掉馅儿饼

  一定要拒绝高息诱惑

  看紧自己的腰包,谨慎投资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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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源:河洛文化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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